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香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