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贵与刘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2元,保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计172元,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王玉贵负担。审判员  刘怀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