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2执4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
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2执4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宝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486号陕西乐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孟桅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四条、
百二十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条、
四十条、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归还申请执行人17
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归还申请执行人17000元,并承担截止2017年9月14日的利息1428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25元、本案执行费177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承办人:严宝珍地址:咸阳市玉泉东路8号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