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一百四十二条之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桂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萍借款本金11.7万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桂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萍借款本金11.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以11.7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
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赵桂菊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代理审判员 徐 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慎 思书 记 员 任县风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