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根红与陆卫、张衣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陆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王晓玲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禧贤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