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群、李道选等与李道国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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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万群、李道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
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万群、李道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万群、李道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廷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会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