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成成、陈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成成、陈羲作出攸计生征字[2014]X13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成成、陈羲作出攸计生征字[2014]X13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9070元,女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9070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814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8140元,合计36280元。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张成成、陈羲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4]X13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张成成、陈羲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4]X1385号征收社

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4]X13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建平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