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017年8月6日10时至2017年8月7日10时淘
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017年8月6日10时至2017年8月7日10时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陶学建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梦琴湾佳苑9幢1单元401室的拍卖;撤销(2017)浙0108执4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 清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来 宏讨论笔录时间:2017-9-18地点:本院执行局讨论人员:刘清、陈波、杜文华记录:夏海东讨论内项:本院(2017)浙0108执异33号案件刘:案情介绍(略)我认为,本案在评估报告及拍卖公告中,均表述涉案房屋为住宅,而实际为住宅,住宅与非住宅,据目前新的评估报告,价值相差100万,且非住宅不能办理户口,因表述错误,对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对其异议,应予以准许。马:因评估公司的工作失误,导致评估报告上的价值与实际实际价值差距较大,对买受人产生了严重误解,同意撤销拍卖及执行裁定书杜:我也同意上述观点,同意撤销拍卖及执行裁定书。讨论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017年8月6日10时至2017年8月7日10时淘
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017年8月6日10时至2017年8月7日10时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陶学建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梦琴湾佳苑9幢1单元401室的拍卖;撤销(2017)浙0108执4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