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海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周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周各庄村经济合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东周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永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倩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