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4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155375-5,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杭边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清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07173-4,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灵狮村顶东质38号。法定代表人张凯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凯仕威登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1924.81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依法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本院函请晋江市公安局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但至今未查到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黄勤俭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