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闫庆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庆祥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