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庆祥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