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国土资源局、曲阜市陵城镇玄帝庙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四十三条、

四十三条、第四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曲国土资执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及内容合法,申请执行

条的规定,作出的曲国土资执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及内容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曲国土资执罚字[20

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曲国土资执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被执行人曲阜市陵城镇玄帝庙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曲国土资执罚字[2016]8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曲阜市国土资源局责令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三、责令被执行人曲阜市陵城镇玄帝庙村村民委员会缴纳罚款16800元整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王 领人民陪审员  张树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洋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