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秀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秀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小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亚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