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祥与王锐根、赵娥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由被告彭柳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祥借款本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由被告彭柳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0.5‰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彭柳芳在继承王利才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彭柳芳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彭柳芳负担。如不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彭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伟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树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