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志襄,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蒋志红,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志襄与被执行人蒋志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