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建国与梁东升、李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

第六条、

条、第十六

第十三条、

条、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吕建国款本金12000

下:一、被告梁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吕建国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二、被告李锦花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8元,由被告梁东升、李锦花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8元,由被告梁东升、李锦花负担。申请费1372元,退还原告吕建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徐 岩审判员 冯泮芹审判员 樊浩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春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