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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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