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