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刘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

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泓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