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三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连云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钱红新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原审被告徐腊妹、费容容、天佑公司未作述称。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原审原告所述,其提起本案诉讼是因为费付中雇佣其在上诉人承包工程的工地上工作,但费付中未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故原审原告起诉的依据之一是其与费付中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妥。至于原审原告将上诉人列为被告,是因为其认为上诉人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应对费付中未支付其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认为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且上诉人也认为其与原审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不能成立。二、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徐腊妹、费容容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秋云审判员
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秋云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筱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