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景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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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学斌审判员 焦茂荣审判员 王加列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金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