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景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学斌审判员  焦茂荣审判员  王加列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金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