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夏吉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201号民事判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申请执行费15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赵永辉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