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穆某某退赔胡某某被盗手机1部及8000元(已退赔)、退赔刘某某5100元(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双世权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