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冬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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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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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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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冬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款人民币54227.24元;二、被告陈冬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000元、律师费人民币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6元,由被告陈冬英负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6元,由被告陈冬英负担。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冬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克新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人民陪审员  来一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