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14.1L条款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借
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14.1L条款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构成借款人违约。14.2条款约定借款人发生14.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法行为;(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4)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5)解除本合同;(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张掖分行依上述合同约定,将借款打入张掖市融泰公司账户,履行了贷款人的出借义务。另外,合同中还约定张永虎将其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工商银行张掖分行,但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掖市融泰公司作为担保人给工商银行张掖分行出具担保函,承诺为张永虎的该笔2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本息还清为止。担保范围为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复息和实现债权所需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后产生的费用,工商银行张掖分行可以从张掖市融泰公司保证金账户及张掖市融泰公司在工商银行所有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后张永虎未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工商银行张掖分行依照担保人张掖市融泰公司的承诺,截止2017年7月28日,从张掖市融泰公司保证金账户内扣划了张永虎逾期的贷款本息18767.32元,截止2017年7月28日,张永虎欠贷款本金184694.31元,承担利息1936元,借款本息合计186630.31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张永虎因购买房屋所需,经被告张掖市融泰公司担保,向原告工商银行张掖分行借款24万元,由此被告张永虎与原告工商银行张掖分行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张掖市融泰公司与原告工商银行张掖分行形成了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工商银行张掖分行作为贷款人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张永虎作为借款人本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被告张永虎却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违反了合同14.1L条款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14.2条款的约定,原告认为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张永虎偿还贷款本金184694.31元,承担利息1936元,并利随本清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掖市融泰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原告工商银行就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故原告工商银行张掖分行要求被告张掖市融泰公司就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张掖市融泰公司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即被告张永虎追偿。综上所述,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条、
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和
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
第十八条、
一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
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借款本金184694.31元,承担利息1936元(利息清至2017年7月28日),本息合计186630.31元,并利随本清;二、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永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3元,由被告张永虎、张掖市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3元,由被告张永虎、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永虎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多预交的受理费296元,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英审 判 员 贾晓艳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曾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