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
8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门诊病历记载宋黎明患有精神分裂症。如宋黎明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就应由他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现宋黎明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
第五十七条、
十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黎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黎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友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廷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