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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安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安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安珍负担。审判员 张春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马 克 数 据
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