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芳与四川怡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其芳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其芳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嫄人民陪审员  向义高人民陪审员  唐协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