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任中华、邢台建国木业有限公司、任建国的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任中华、邢台建国木业有限公司、任建国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人5000元,由关仁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七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郞 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