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仁平、邢台建国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任中华、邢台建国木业有限公司、任建国的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任中华、邢台建国木业有限公司、任建国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人5000元,由关仁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七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郞 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