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贵与敦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6044元,减半收取计8022元(原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长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6044元,减半收取计8022元(原告已预交),由李长贵负担。审判员  唐桂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