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
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斌生撤回申请。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斌生撤回申请。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凯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