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生、邹陆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

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条第二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斌生撤回申请。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叶斌生撤回申请。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凯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