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9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17年9月13日,本院将执行款6649.50元及案件受理费2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常进忠。至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
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
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029号民事判决
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渤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