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雅凤与被告张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十条、

十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六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中华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绍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雅凤人民币1912

下:一、被告张绍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雅凤人民币191200元,并以19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张绍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雅凤人民币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张绍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雅凤人民币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0元、保全费4950元、公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0元、保全费49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绍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蒋森馥人民陪审员  赵婉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涛书 记 员  赵 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