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赤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立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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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立和给付原告天津市赤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7月15日-2017年7月14日期间物业费448.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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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立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曦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