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涵西盗窃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涵西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涵西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涵西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肖涵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六十四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涵西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涵西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维人民陪审员  陈孝秋人民陪审员  唐家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邓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

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