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华、郦勇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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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华、郦勇炳、郦俊杰撤回上诉。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华、郦勇炳、郦俊杰撤回上诉。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4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军乐审判员 俞湘静审判员 阮凤权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