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超与王华、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九

第九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

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一百四十四条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华、李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守超借款本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华、李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守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1月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冉宴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华、李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

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浩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