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克·彭次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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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