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之规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2日止)。

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军审判员  李建业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雪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