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第六条之规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2日止)。
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军审判员 李建业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雪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