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治远与刘安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六条第一款、

六条第一款、第十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十九

第十八条、

条、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三条、

二十五条、第二

第二十四条、

十八条、《最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关于确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安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治远211534.

被告刘安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治远211534.93元;二、驳回原告唐治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原告唐治远负担25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原告唐治远负担259元,被告刘安钦负担21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楚妤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