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兰昌实业总公司与深圳市华德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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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第十五条、
条、第三十四
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兰昌实业总公司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
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兰昌实业总公司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兰昌实业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达年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