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第二条、第
第二条、
六条、第二
第六条、
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宜杰审判员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