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第二条、第

第二条、

六条、第二

第六条、

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宜杰审判员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