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平减去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马 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月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