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
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王仲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徐 菲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