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锋泾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锋泾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

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锋泾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1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