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
百零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宏宇审 判 员 奚向阳审 判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宏宇审 判 员 奚向阳审 判 员 钱小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素恒书 记 员 赖建英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