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洁与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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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洁负
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洁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