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洁与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洁负

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洁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