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爱华与济宁正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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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宁正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爱华借款本金60,298.5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298.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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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前前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