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安某、安甲

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安某、安甲要求被告人李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257302.10元、误工费16566.67元(3500元/月÷30天×142天)、护理费127800元(300元/天/人×142天×3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50元/天×40天)、营养费7100元(50元/天×142天)、住院期间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28574元、死亡赔偿金558892元(32876元/年×17年)、处理事故误工费27257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4188元、毛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474924元(24996元/年×19年)、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合计人民币1715603.77元。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表示其在保险公司理赔限额外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对原告人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医疗费部分,原告方应提供相应的病案及发票,具体数额请法院核定;误工费不予赔偿;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被害人的住院天数及护理级别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害人的户口性质确定;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新的赔偿标准尚未正式下发,我公司认为不应适用于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附近公路时,因观判不周,采取驾驶措施不当,将前方行人安某某撞上,致安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29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经中国某某警察学院鉴定:安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昏迷长期卧床,致肺部严重感染导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此事故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安某某无责任。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某某公司系小型轿车车主。2016年9月23日,某某公司与闫某某签订了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双方约定了权利和义务,后闫某某将该车转租给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11月20日,该车以某某公司为被保险人在某某财险某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均2016年11月20日0时起至2017年11月19日24时止,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又查明,被害人安某某发生事故受伤后立即被送往某某县中心医院入院治疗8天,一级护理,支付医疗费68431.81元(其中李某某已支付10000元);12月16日转院至沈阳某某总医院入院治疗33天,其中重症监护3天、一级护理30天,支付医疗费173997.79元。2017年4月29日安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安某某出生于1953年6月30日,生前与妻子毛某某居住生活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34号楼1门,已居住多年。安某、安甲系被害人安某某长子、长女。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按照《辽宁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被害人安某某医疗费242429.60元、护理费8174.56元(107.56元/天/人×38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50元/天×40天)、营养费7100元(50元/天×142天)、住院期间交通费500元、丧葬费28574元、死亡赔偿金558892元(32876元/年×17年)、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258.76元(107.56元/天/人×7天×3人)、交通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54928.92元。又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保险公司理赔限额外,被告人李某某赔偿毛某某、安某、安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已先行给付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表示撤回对某某公司和闫某某的起诉,因机动车所有人某某公司和管理人闫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事故损害没有过错,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调解协议等,证人季某某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和中国某某警察学院出具的鉴定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死亡证明、社区证明、邻居李某乙、王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明材料及交通费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某财险某某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毛某某、安某、安甲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余款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即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处理丧事误工费的计算,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民情,按照3人7天计算为宜;关于处理事故期间的交通费,被害人女儿生活居住在江苏省,由于父亲突然发生交通事故,乘坐无锡至沈阳的飞机与家人一同赶回家中探望及料理父亲丧事系人之常情,故交通费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应给予5000元为宜。对毛某某要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74924元,因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关于三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某某财险某某公司提出死亡赔偿金按户口性质确定的主张,经查,根据社区证明、邻居徐某某等多人证明及安某某自2012年起在沈阳市内的工资收入账单,能够证明安某某已在某某市生活居住多年,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数额。关于某某财险某某公司提出新赔偿标准尚未正式下发,原告方的赔偿依据不应适用新标准的辩解,经查,本案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辽宁省的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经正式实施,故应适用该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被告人李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并出具了社区矫正报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

百三十三条、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

第三十六条、

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

十八条、《中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安某、安甲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安某、安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0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安某、安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静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人民陪审员  蒋兴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玉娜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

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

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