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军与展喜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刘占军负担。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