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东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李福奎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的工程款

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的工程款289.64万元(工程款数额待彻底结算时确定)期限为2018年9月17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哲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